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沈阳医疗事故:半月板损伤腓总神经损伤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9
浏览量:828

沈阳医疗事故:半月板损伤腓总神经损伤

2017)辽01民终12973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8日,XX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到法库XX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11月7日共住院91天,被诊断为:1、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2、左胫骨髁间骨折;3、多处软组织挫伤;4、左股骨远端、胫骨近端及髌骨骨挫;5、左前、后交叉韧带损伤;6、左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撕裂伤;7、左膝关节积液。2015年11月7日,XX转院到铁法煤业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32天,于2015年12月8日出院。经诊断为:1、左膝半月板损伤;2、左腓总神经损伤;3、左胫骨平台陈旧性骨折。出院医嘱:转往上级医院。2015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24日期间,XX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治15天,支出医疗费15,099.06元。2015年12月24日,XX至沈阳军区总医院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995.18元。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5月13日期间,XX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治,支出医疗费4,033.9元,支出复印费7.2元。

2017年2月17日,XX在法库县华邦桥南医保药店支出医疗费5,886.45元。2017年6月10日,XX在法库县华邦桥南医保药店支出医疗费4,882.2元。

XX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2016年5月11日,经(2016)辽0124民初810号民事调解结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前赔偿XX医疗费54,736.00元、误工费9,7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50.00元、护理费11,808.00元、残疾赔偿金58,16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0元、鉴定费870.00元、辅助器具费1,453.00元、交通费600.00。上述赔偿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已给付完毕。其中,XX2015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24日期间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5,099.06元及2015年12月24日在沈阳军区总医院检查治疗支出医疗费995.18元,XX并未在该案中一并主张赔偿。

经XX申请,依法委托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法库XX医院医疗过错和XX康复治疗费用、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2017年5月15日,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法库XX医院对XX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并导致漏诊和延误治疗的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XX目前的伤残等级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约为40%-50%。XX左下肢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7,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XX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到法库XX医院就医,法库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应当根据自己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对患者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经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能够证实法库XX医院对XX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并导致漏诊和延误治疗的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XX目前的伤残等级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约为40%-50%。XX左下肢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后续治疗费为7,200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XX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与法库XX医院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共同导致XX身体受到伤害,其基于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人身损害而向交通事故责任人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后,对未受赔偿的部分,并不影响其基于医疗过错行为要求法库XX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诉讼中,XX提交医疗费票据证明其在另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过程中未能主张及新产生的损失,该损失系与法库XX医院医疗过错具有关联性,且并不违反损失补偿原则,应由法库XX医院承担相应责任。XX要法库XX医院赔偿相关损失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一、被告法库XX医院赔偿原告XX医疗事故医疗费、后续医疗事故治疗费、复印费16,611.00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152.5元,残疾赔偿金32,876.00元、交通费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鉴定费5,110.00元,共计60,249.5元;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半月板损伤腓总神经损伤

以上内容由李晓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晓东律师咨询。
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39好评数13
  • 办案经验丰富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