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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医疗事故心肌梗死心脏破裂误诊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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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医疗事故心肌梗死心脏破裂误诊
2015年4月29日,宋XX因病到被告,,医院处就诊,被告对宋XX所作诊断为:1、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加重;2、慢性浅表性胃炎;3、贲门口息肉。宋XX入住被告医院治疗,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2015年5月1日17时55分,宋XX住院期间在卫生间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5年5月6日,葫芦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宋XX的死亡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2015年7月15日,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中国医大法医司鉴中心[XX]病鉴字第XX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记载:本例宋XX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急性心肌梗死并继发心脏破裂,引起急性心脏压塞而死亡。
2    016年6月22日,葫芦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葫芦岛市医学会对“宋XX家属与,,医院医疗事故争议案”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葫芦岛医学会作出“葫医鉴(XX)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记载:本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方支出鉴定费2300元。
被告,,医院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向葫芦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2016年9月21日,葫芦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医院的申请,委托辽宁省医学会对“宋XX在XX市医院诊治过程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该行为与其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再次鉴定。
辽宁省医学会作出“辽医会医鉴字[XX]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记载:本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亲属宋XX在就医过程中死亡,对被告,,医院采取的诊疗措施经具有资质的葫芦岛市医学会、辽宁省医学会鉴定后均确认存在过错,能够证明被告,,医院对宋XX就医死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故原告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葫芦岛市医学会和辽宁省医学会对被告,,医院的诊疗措施所作的“医学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责任比例的分担存在明显不同,根据医学会上下级之间工作属性关系,辽宁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更具权威性、专业性,故本院对辽宁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参照该意见确定本案的责任比例。被告,,医院抗辩称应采信辽宁省医学会鉴定意见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医院抗辩“需进行司法鉴定认定因果”的理由,因涉案被告医院采取的诊疗措施客观上经两级专业医学会确认存在过错,故不再需要进行因果关系鉴定,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XX、宋XX、宋XX如下经济损失:宋XX住院医疗费1508.98元、死亡赔偿金466890元、丧葬费26729元、误工费386.28元、伙食补助费150元、住宿费1000元、交通费600元、护理费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2156元、鉴定费2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672020.26元的40%,即268808.1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葫芦岛医疗事故心肌梗死心脏破裂误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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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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