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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疗过错事故律师:主动脉夹层破裂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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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疗过错事故律师:主动脉夹层破裂
王XX于2015年8月25日因为腰部疼痛到XX第三卫生室就诊,经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肾结石,卫生室负责人程XX为王XX输液0.9%盐水200ml,左氧氟沙星0.4g,甲硝唑100ml。王XX于2015年8月25日因病死亡。经解放军第205医院疑难病理会诊中心进行尸检,认定死因:胸主动脉壁破裂(中外层)穿破胸膜,左胸腔积血,左肺萎缩,失血性休克,右肺水肿,循环呼吸功能衰竭。
经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对被告XX第三卫生室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XX第三卫生室在王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肾结石”诊断及用药不规范的缺陷,但其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王XX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王XX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问题,经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被鉴定人王XX自身存在严重的心血管疾病,主动脉夹层破裂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医方属于一级乡村卫生所,无相应检查设备,不具备发现本疾病的条件。在王XX的诊疗过程中,被告仅依据患者的主诉并缺少既往病例的情况下初步诊断为“肾结石”,缺乏诊断依据,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缺陷。在被告提供的病历中未见医方填写患者姓名、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违反了门诊病历书写要求和规范,但这些并不是造成患者王XX死亡的根本原因,故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王XX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患者王XX因腰疼到被告处就诊,被告诊断患者王XX为肾结石,并且为其输液,在诊疗过程中虽有过错,但是患者王XX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胸主动脉壁破裂穿破胸膜,左肺萎缩,失血性休克,右肺水肿,循环呼吸功能衰竭,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王XX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对于患者王XX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史XX、陈XX、陈XX、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史XX、陈XX、陈XX、王XX负担。
锦州医疗过错事故律师:主动脉夹层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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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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