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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疗事故隔肌破裂、食道破裂、胃破裂误诊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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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疗事故隔肌破裂、食道破裂、胃破裂误诊
原告董XX诉称,2016年2月7日下午,原告董XX被他人用刀严重刺伤,后入XX医院抢救治疗,由被告医院医生武XX接诊,在对原告完成各项检查后,武XX迟迟不给予做手术,等了两个小时,在病人危急情况下,武XX给原告进行了简单的外表缝合,并告知家属手术非常成功,内脏一点损坏都没有,术后原告腹痛,呼吸困难,在此期间原告家属找武XX询问原告病情,武XX说是正常反应,痛时按止痛泵,等天亮就好了,原告家属见原告一直不见好转,并且越来越严重,原告家属要求转院,武XX说不用,在原告家属4次请求无果的情况之下,原告家属自己找的车将原告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此时原告腹腔已大量出血,被诊断为左胸部刀刺伤、腹部刀刺伤、隔肌破裂、食道破裂、胃破裂、泛发性腹膜炎、感染中毒性休克、左侧液气胸、左侧胸腔积液、由于武XX的误诊、原告错过了最佳的手术是时间,经过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的7个小时的手术抢救治疗,才将原告的生命挽回,给原告及家属造成莫大的精神损害,原告出院后,经XX卫生局委托,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了技术鉴定,被鉴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下午,原告董XX被他人用刀刺伤,后入XX医院抢救治疗,由被告医院医生接诊,在对原告完成各项检查后,给原告进行了缝合处置,原告家属见原告不见好转,其家属自己找的车将原告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被诊断为左胸部刀刺伤、腹部刀刺伤、隔肌破裂、食道破裂、胃破裂、泛发性腹膜炎、感染中毒性休克、左侧液气胸、左侧胸腔积液、经过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的手术抢救治疗,原告伤病得以治愈,原告出院后,经XX卫生局委托,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了技术鉴定,经鉴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住院18天,住院期间一级护理16天、二级护理2天,共花费医疗费113,458.8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起医疗事故中,经沈阳市医学会和辽宁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两级鉴定结论均将本案鉴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XX医疗费113,458.86元的80%,计90,767.09元;
二、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XX误工费人民币17,190.68元的80%,计13,752.54元;
三、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XX护理费人民币3,458.48元的80%,计2,766.78元;
四、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XX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的80%,计1,440元;
五、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XX交通费800元的80%,计640元;
六、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XX伤残疾赔偿金62,252元的80%,计49,801.6元;
七、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XX抚养费22,916元的80%,计18,332.8元;
八、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XX鉴定费3,500元的80%,计2,800元;
九、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XX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沈阳医疗事故隔肌破裂、食道破裂、胃破裂误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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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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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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