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医院装修污染环境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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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疗事故律师:医院装修污染环境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妇婴医院儿科医疗综合楼于2015年10月8日投入使用。2016年1月4日,原告母亲臧XX因妊娠剧吐入住该院医疗综合楼,于2016年1月15日出院。2016年7月20日,原告母亲以晚期妊娠入住被告医院,于7月20日正常产一女活婴,即本案原告。7月22日出院。2016年9月28日,原告以发现颈前肿块1月到被告医院门诊,三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颈前低回声包块,考虑胸腺异位可能,门诊诊断“胸腺异位?观察门诊随诊。”2017年2月20日,原告以颈部肿物为主诉到锦州XX医院门诊,经CT检查,诊断纵隔占位病变。建议到上级医院诊治。2月21日,原告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就诊,于3月15日确诊为非霍奇金淋巴瘤Ⅲ期A组。原告方认为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母亲及原告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提起民事诉讼,并就医疗过错方面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先后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以超出其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退回委托。现原告亦未提供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能够接受鉴定委托。
另查,被告妇婴医院儿科医疗综合楼于2017年6月5日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截止至2017年4月7日,原告自行负担医疗费27848.99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未有鉴定结论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二方面过错:第一、原告在2016年9月28日,被告作出的“胸腺异位?”是否属错误诊断,延误原告诊治;第二,被告综合楼环境污染对胎儿期原告造成损害,是否成立?与原告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对原告主张的第一方面过错,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错误诊断,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当时诊断错误,或不符合医疗规范。另外,原告所患病情特殊,原告亦是在多家医院,经过多种检测手段最终确定诊断结果。被告在不能确定诊断结论,在患儿没有明显不适症状情况下建议随诊,符合医疗规范。故现不能认定被告诊断错误延误原告治疗。
就原告主张第二方面过错,本院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医疗综合楼未经验收,未经环评合格情况下即投入使用,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母亲在第一次入住被告医院时,该综合楼空气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对此其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普通民众的认知,环境污染会对人身造成损害,医学文献也有记载装修材料中甲醛有极强的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因此不能排除被告医疗环境污染与原告病情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上述分析意见,由被告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30%责任为宜。由被告按此责任比例承担原告因此发生的合理损失。医疗费以实际发生计算。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均未提供充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XX妇婴医院赔偿原告刘XX经济损失8354.70元(见赔偿明细);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锦州医疗事故律师:医院装修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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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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