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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疗事故律师:腰麻腓总神经损伤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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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疗事故律师:腰麻腓总神经损伤
2015年12月10日,原告因急性阑尾炎到被告处进行阑尾炎切除手术,手术过程中由被告XX医院麻醉师为原告进行腰椎半身麻醉,手术时原告已感觉状况不对,但麻醉师未予理会,后又由另一位麻醉师为原告进行了全身麻醉。术后,原告感觉右腿麻木,膝关节内侧节律性疼痛,第二日,原告情况加剧,导致尿意无法感知。2016年1月4日,原告到沈阳医科大学检查诊断为:右腓总神经损伤,中踝功能丧失82%,中踝至腓骨小头下功能丧失83%,排骨小头下至腓骨小头上功能丧失82%,右胫神经H反射未引出。

2016年9月7日,原告经锦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疗护理建议:1.继续营养神经治疗。2.康复锻炼。2017年5月22日,原告经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康复治疗费用每年16425元,营养神经药物每年1825元,康复治疗时间及服用营养神经药物的时间不能确定。
被告XX医院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故事实没有意见,原告的损伤应该是多因一果,原告自身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原告用于治疗原发性疾病的费用应予以剔除;其他赔偿费用按照医疗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12月10日,原告因急性阑尾炎到被告处进行阑尾炎切除手术,造成原告右腓总神经损伤,中踝功能丧失82%,中踝至腓骨小头下功能丧失83%,排骨小头下至腓骨小头上功能丧失82%,右胫神经H反射未引出,原告共住院118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长期医嘱中有半流食及维生素补充的记载。2016年9月7日,原告经锦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疗护理建议:1.继续营养神经治疗;2.康复锻炼。共支付鉴定费2200元。2017年5月22日,原告经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康复治疗费用每年16425元,营养神经药物每年1825元,康复治疗时间及服用营养神经药物的时间不能确定。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经锦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XX医院应按80%的比例承担本事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冯XX295768.60元(赔偿明细附后);
二、驳回原告冯XX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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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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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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