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
基本事实:
申请人妻子,2018年12月22日18点35分,因生产入住被申请人医院市中心医院,入院检查发现脐带绕颈一周,胎心正常。次日凌晨2点39分破水,至8点45分宫缩弱,用宫缩素。根据催产素静点记录,12点15分发现胎心异常,一过性减慢至97次,但没有减慢催产素静点速度,至12点45分胎心恢复至112次,护理记录记载13点停止催产素,护理记录还记载胎心逐渐下降。13点28分胎心50--60次,决定剖宫产。13点46分胎儿娩出。阿普评分1,4,4分。
期间的胎心监护记录纸上的记录曲线多处中断显示不清,似乎是机器故障。
新生儿之后被送往沈阳,17点入住盛京医院。入院后经过抢救但一直病危,26日放弃治疗退院,于,,,,死亡。
争议要点和理由
患方主要观点是,胎心下降的早期重视不够,剖宫产不及时。医院具体过错分列如下:
1,催产素静点期间发现胎心下降,没有及时减慢和停止用药,违反了催产素使用常规,加重胎儿缺氧。
2,分娩助产动作不规范,不应该腹部加压,违反了操作规范。
3,决定剖宫产时,胎心已经在50-60次之间,显然不及时,这时的胎心已经很难让胎儿生存。
4,胎心监护仪可能有故障,胎心记录结果很可能是不完整的。
5,新生儿出生后的抢救和转运途中没有抢救和观察记录,尤其是转运途中没有记录。
6,新生儿危重长途转院风险较大,病历里没看到转院风险的告知书。
7,在到达沈阳盛京医院的交接过程中,至少有一分钟脱离了吸氧。
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至少25万
申请人认为孩子出生时有生命体征,3天后死亡。仅死亡赔偿金就近70万。医院至少有次要责任。
特申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本案最后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