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胎心监护过错的医疗事故调解申请书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1
浏览量:687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


基本事实:

申请人妻子,201812221835分,因生产入住被申请人医院市中心医院,入院检查发现脐带绕颈一周,胎心正常。次日凌晨239分破水,至845分宫缩弱,用宫缩素。根据催产素静点记录,1215分发现胎心异常,一过性减慢至97次,但没有减慢催产素静点速度,至1245分胎心恢复至112次,护理记录记载13点停止催产素,护理记录还记载胎心逐渐下降。1328分胎心50--60次,决定剖宫产。1346分胎儿娩出。阿普评分1,4,4分。

期间的胎心监护记录纸上的记录曲线多处中断显示不清,似乎是机器故障。

新生儿之后被送往沈阳,17点入住盛京医院。入院后经过抢救但一直病危,26日放弃治疗退院,于,,,,死亡。

争议要点和理由

患方主要观点是,胎心下降的早期重视不够,剖宫产不及时。医院具体过错分列如下:

1,催产素静点期间发现胎心下降,没有及时减慢和停止用药,违反了催产素使用常规,加重胎儿缺氧。

2,分娩助产动作不规范,不应该腹部加压,违反了操作规范。

3,决定剖宫产时,胎心已经在50-60次之间,显然不及时,这时的胎心已经很难让胎儿生存。

4,胎心监护仪可能有故障,胎心记录结果很可能是不完整的。

5,新生儿出生后的抢救和转运途中没有抢救和观察记录,尤其是转运途中没有记录。

6,新生儿危重长途转院风险较大,病历里没看到转院风险的告知书。

7,在到达沈阳盛京医院的交接过程中,至少有一分钟脱离了吸氧。

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至少25

申请人认为孩子出生时有生命体征,3天后死亡。仅死亡赔偿金就近70万。医院至少有次要责任。

特申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本案最后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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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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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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