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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伤风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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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伤风医疗事故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0259.81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9047.52元、误工费12912.2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6000元、继续治疗费20000元、鉴定费11500元,合计72919.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1日,原告,,在家中摔倒,导致面部受伤。原告到被告医院进行治疗,但被告单位值班大夫只对原告进行了面部缝合,没有给原告注射破伤风疫苗。后原告回到家中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破伤风。现已出院,但仍需继续治疗。原告认为,被告单位医生在给原告治疗过程中对原告的外伤没有进行破伤风疫苗的注射,存在医疗过错。故原告诉至来院。

被告辩称:1、原告人因鼻梁外伤到被告医院治疗,被告单位医生为其清创缝合术后,告知原告人进行破伤风血清试敏,但原告人自述有过敏史拒绝血清试敏。从原告人在,,医院住院病历就可看出原告人有长达25年的过敏性哮喘病史,原告人完全有拒绝破伤风血清试敏的可能性。另外,被告单位医生执业多年,不可能不建议原告人进行破伤风疫苗注射及试敏。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责任。2、吉林同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分析意见存在重大违法之处,不应予以采信。该鉴定意见,据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未经被告单位的认可作为鉴定依据,且有部分证据未经质证,鉴定结论不应采信。综上,我院已履行告知义务,原告人拒绝试敏,被告不存在过错,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1月21日原告,,因鼻根部伤外伤,到农安,,医院门诊,行局部包扎、缝合术,给予相关处置,未予注射破伤风抗毒素等相关治疗。于2017年11月27日,原告出现张口困难,局部肌肉紧张,入住,,医院,诊断为破伤风,肺内感染,双侧上额窦炎。于2017年12月12日出院,花医药费8107.71元。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入住农安,,医院,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破伤风。经治疗好转出院,扣除新农合报销部分,原告花医药费1243.91元。

受农安,,法院的委托,吉林同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申请作出鉴定意见:1、农安,,医院对,,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2、此医疗过错与原告的破伤风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医疗过错与,,伤后发生破伤风的参与度为全部责任。4、被鉴定人,,肺内感染与破伤风发生存在因果关系。5、被鉴定人,,破伤风发生后所引起的肺内感染,其参与度为主要责任。6、肺内感染及破伤风的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20000元(其中治疗破伤风及肺部感染各占其费用50%)。7、被鉴定人,,误工期评定为90天。8、被鉴定人,,护理期评定为60天。9、被鉴定人,,营养期评定为60日(每日费用参照住院病人伙食补助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诊治疗,由于被告未予注射破伤风抗毒素相关治疗,致原告发生破伤风及肺内感染,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对,,存在医疗过错。原告过错与,,伤后发生破伤风的参与度为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对原告因破伤风所发生的费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原告的肺内感染该鉴定书中鉴定,,肺内感染与破伤风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主要责任。根据该鉴定结论,被告应对原告,,的治疗肺内感染的费用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由于原告,,同意医疗费都按70%的比例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虽在庭审中,被告提出是原告拒绝打破伤风疫苗,但因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农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746.23元。

破伤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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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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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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