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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膜腔感染剖宫产手术切口感染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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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膜腔感染剖宫产手术切口感染医疗事故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蛟河,,医院赔偿医疗费27,174.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100.00元/日×27日)、护理费3,392.82元(125.66元/日×27日)、误工费9,981.60元(166.36元/日×60日)、营养费2,700元(100.00元/日×27日),共计45,948.87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蛟河,,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2日,周,,到蛟河,,医院待产。2017年4月19日凌晨,蛟河,,医院给周,,实施剖宫产手术治疗后,周,,出现高烧、切口脂肪液化等症状,于2017年4月20日转到吉林,,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5月8日出院,支付医疗费21,969.45元。周,,认为,蛟河,,医院对其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应对其医疗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蛟河,,医院辩称,吉林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蛟河,,医院予以认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蛟河,,医院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12日,周,,到蛟河,,医院待产。2017年4月19日凌晨,蛟河,,医院给周,,实施剖宫产手术治疗后,周,,出现高烧、切口脂肪液化等症状,于2017年4月20日转到吉林,,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5月8日出院,住院治疗18日,期间一级护理4日,二级护理14日,支付医疗费21,969.45元。周,,在蛟河,,医院住院治疗9日,期间一级护理1日,二级护理8日。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9日期间,周,,因购买药品累计支付医药费5,260.20元。综上,周,,共计住院27日,支付医疗费共计27,229.6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蛟河,,医院对周,,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有无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误工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蛟河,,医院妇产科医务人员诊疗注意义务未尽到,有治疗过失相关性,参与度评定为30%;2.误工期限评定为陆拾日给予支持;3.营养期限支持住院期间为贰拾柒日给予支持。”周,,支付鉴定费5,5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周,,的诉讼请求和蛟河,,医院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周,,请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是否合理,应否得到支持;2.蛟河,,医院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参与程度是多少。 一、周,,提出的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蛟河,,医院在对周,,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蛟河,,医院应向周,,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 关于周,,请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100.00元/日×27日)、误工费9,981.60元(166.36元/日×60日)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周,,请求赔偿医疗费27,174.45元的诉讼请求,周,,实际支付医疗费27,229.65元,对于超出诉讼请求的55.20元,应视为周,,自愿放弃,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关于周,,请求赔偿护理费3,392.82元(125.66元/日×27日)的诉讼请求,因其请求的护理期及护理费,未超过其实际发生的数额,故对周,,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周,,请求赔偿营养费2,700.00元(100.00元/日×27日)的诉讼请求,根据周,,的病情,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应支持810.00元(30.00元/日×27日)为宜。 综上,周,,请求蛟河,,医院赔偿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7,174.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误工费9,981.60元、护理费3,392.82元、营养费810.00元,合计44,058.87元。 二、蛟河,,医院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周,,羊膜腔感染与蛟河,,医院对其行剖宫产手术切口感染具有相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可以减轻蛟河,,医院的责任,结合鉴定人意见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蛟河,,医院应承担此次纠纷的次要责任,比例为45%为宜,应向周,,赔偿各项损失19,826.49元(44,058.87元×45%)。 综上所述,周,,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蛟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周,,各项损失19,826.49元; 二、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羊膜腔感染剖宫产手术切口感染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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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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