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阿斯综合症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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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综合症医疗事故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鉴定,认定,,的死亡与,,市二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市二医院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因肺癌到,,市二医院处化疗,因,,市二医院违反诊疗常规及没有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造成,,阿斯综合症,肺内感染,伪膜性肠炎,心率失常等严重的心脏疾病,致使其因急性左心衰死亡,上述事实有死亡证明、病历资料证明。司法鉴定结论严重脱离病例及诊疗经过,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科学依据,鉴定人当庭陈述恰恰证明患者的死亡是传导性疾病阿斯综合症引起急性左心衰所致,与,,市二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1.病人入院前经过详细的入院检查,病例可见没有心脏疾病。 化疗前医生明确告知可以化疗,没有任何影响。2.化疗中用药顺铂造成患者出现阿斯综合症,,,市二医院未予重视,误诊为癫痫。3.经过几次会诊确诊为阿斯综合症后,,,市二医院没有采取任何诊疗措施,未给予妥善的治疗,造成患者不可逆的心率失常。4.抗生素的使用违反诊疗常规。抗生素使用三天没有给予抗生素评价,造成患者出现伪膜性肠炎(有便常规、便潜血的检查为证)、低蛋白血症。病例中没有关于伪膜性肠炎的诊断描述及治疗记载,说明,,市二医院漏诊,低蛋白血症可以引起心衰。5.患者出现肺内感染使用青霉素治疗,用药量违反诊疗常规,血药浓度不够,起不到治疗作用,肺内感染引起心衰。6.患者死亡前无双下肢水肿,无静脉怒张,护理级别从18点30分由2级护理转为1级护理,患者于20点34分死亡,鉴定的死因有心衰。 鉴定人出庭也承认急性左心衰为传导性疾病引起,阿斯综合症为传导性疾病。肺癌与传导性疾病无关。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鉴定结论没有依据。王,,在一审时要求重新鉴定,应当予以准许。 ,,市二医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市二医院赔偿王,,因医疗损害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530,608.40元、丧葬费28,049元,合计558,675.40元的30%为167,597.22元;误工费47,299.89元,护理费33,299.90元,伙食补助费26,500元,合计274,697.01元。2.,,市二医院赔偿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的妻子,,经其他医院确诊为右肺癌1个月后,于2016年6月3日到,,市二医院进一步治疗。经该院初步诊断为右肺腺癌T1bN1M1aⅣ期(右肺门淋巴结转移、左肺转移)。经医院诊断后于6月8日行贝伐单抗+培美曲塞+顺铂化疗治疗。6月10日10时15分,,出现了头晕,继而出现抽搐、神志不清,呼吸困难,心脏骤停,颈动脉触不到,继而呼吸停止。经抢救后,呼吸平稳,恢复意识。后陆续出现抽搐。经医院会诊:继发性癫痫,建议抗癫痫治疗。医院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患者家属拒绝转上级医院治疗。6月17日,经医生会诊,会诊结果为“阿斯综合症”,,,市二医院给予对症治疗。2016年7月7日,患者家属要求转到市中心医院进一步治疗,于当日出院。住院共计34天,其中一级护理5天,二级护理29天。,,在,,市中心医院治疗,出院一周后的2017年7月29日3时23分,因阵发性抽搐再次到,,市二医院第二次住院治疗。入院诊断:阿斯综合症,心律失常-室性早搏、室速、室颤、右肺癌,左肺转移。病情评估:反复出现恶性心律失常,有出现心功能恶化、心脏猝死、心脏骤停危险,随时有生命危险,预后不良,下病危通知书。经住院治疗症状好转后,,,于2016年8月12日出院,共计住院14天,其中一级护理14天。2016年11月21日,,,因频发室早、室速,到,,市二医院住院治疗,于11月28日出院,住院七天,一级护理7天。2017年1月4日,,,因频发室早、室速,到,,市二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心律失常-室性早搏,右肺癌,左肺转移。病情评估:该患者有再发恶性心律失常,阿斯综合症、心脏猝死、心脏骤停可能,随时有生命危险,预后差。2017年3月5日18时13分,,出现呼吸困难加重,病人的呼吸困难与肺部恶性肿瘤及心衰有关。20时34分呼吸、心跳停止,家属拒绝抢救,临床死亡。死亡诊断:存在低钙血症,同时考虑存在感染,病人有肺癌,考虑肺部感染可能性大。但病人拒绝胸片检查,并给予改善心肌代谢治疗。病人为肺癌终末期,病情日渐加重,进行性消耗,贫血加重,给予输血治疗,但病人肿瘤未控制,最终导致心功能恶化。死亡原因:恶性肿瘤(肺癌)终末期,心衰。 此次,,住院60天,其中一级护理13天,二级护理47天。,,死亡后,,,丈夫王,,明确表示不同意尸检。 在诉讼过程中,王,,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项目:,,死亡后果与,,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参与度(过错程度)大小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鉴定机构,2017年6月13日,一审法院委托,,市江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认为因被鉴定人,,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无法明确其死亡的真正原因。且双方对死亡原因意见不统一,决定退回。 一审法院依备选方案另行委托,,博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7年10月23日,,,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吉博司鉴中心[2017]法临鉴字第F191号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市二医院对,,在住院抢救期间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为轻微作用。,,的死亡后果与在,,市二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博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市二医院对,,在住院抢救期间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为轻微作用。,,的死亡后果与在,,市二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鉴定结论,王,,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王,,认为,在,,出现间断性频发室早、室速,偶发房早,房室交界性早搏,颈部可见动脉搏动,手足抽搐,头晕,心慌等一系列症状为阿斯综合证临床反映,随时有生命危险,,,市二医院未加以注意和重视,未采取任何措施,误诊为继发性癫痫;没有会诊,没有采取对症治疗措施。,,的死亡原因为恶性肿瘤(肺癌)终末期,心衰。心衰完全是,,市二医院的过错造成的,,,市二医院的过错致使,,病情不断加重进而死亡。 ,,博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庭答复认为,,,的死亡后果是其自身恶性疾病所导致。,,市二医院的过错主要表现为高度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上,为轻微过错。肺癌晚期和多脏器的损伤都是肺癌及治疗肺癌药物所导致的,任何疾病的晚期都能引起心衰,最后导致死亡。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次到,,市二医院就诊时,就已经其他医院确诊罹患右肺腺癌T1bN1M1aⅣ期(右肺门淋巴结转移、左肺转移)并进行了治疗。在,,市二医院进一步治疗过程中,出现阿斯综合症,在,,自身疾病较重情况下,,,市二医院未尽到高度注意和预见义务,经确诊后医院给予对症治疗。经会诊后,患者家属要求转入上级医院,,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此后在,,每次病情危重时,均到,,市二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其死亡的后果是其自身恶性疾病所导致。 鉴定机构认为,,市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和预见义务,过错程度为轻微作用的意见,合法有据,应予采纳。 王,,关于医院对心衰导致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的观点,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市二医院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市二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庭审调查、鉴定意见书结论、出庭鉴定人员的答疑观点等综合考虑医疗过错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酌定,,市二医院在本案医疗责任纠纷中应承担的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比例为10%。关于王,,请求赔偿的项目,依据,,博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的死亡后果与在,,市二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王,,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不予支持。王,,请求的误工费,未提供证据,亦不予支持。王,,请求的护理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依据2016年度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为19,351.64元[(39×2+76)×125.66元/天(二级护理76天,一级护理3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住院天数及按照,,地区标准计算住院115天为11,500元(100元/天×115天)。结合,,市二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可确定应由,,市二医院赔偿3,085.16元[(19,351.64元+11,500元)×10%]。王,,请求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市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仅为轻微过错,王,,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交纳的司法鉴定费用6300元,系为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责任而发生。鉴定机构收取上列费用未明确分项计算。依据申请鉴定内容及鉴定结论,酌定由王,,负担3150元,由,,市二医院负担315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360元,由王,,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一、,,市二医院赔偿王,,经济损失3,085.16元并支付鉴定费3150元,共计6,235.16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医患关系中医疗过错、参与度及因果关系的确定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并非法官通过法律专业知识能够确定的内容,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人员运用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得出鉴定意见以供法院参考。本案中,,,博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及鉴定人在一审法院出庭接受质询时均明确说明了,,系肺癌晚期病人,肺癌晚期会引起身体其他器官病变,从而导致生命的终结。,,博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市二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虽存在一定的过失,但这种过失与,,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从程序及实体上均无明显不当,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医学作为一门经验科学,需要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方能得以长足的发展。如对医疗机构苛以过于繁琐、严苛的程序性义务,将导致医护人员在救死扶伤时畏首畏尾,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医学技术亦不能健康、持续发展。亲人离世是世间最大的伤痛,但逝者遗属亦要正视现有的医疗水平并不能够治愈所有疾病,需给予医疗机构更多的理解,医疗机构亦应当最大程度对患者进行救治,向患者及亲属告知医疗风险,减轻患者及遗属身体和心理的痛苦。 综上,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斯综合症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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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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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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