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睾丸扭转坏死切除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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睾丸扭转坏死切除医疗事故
(2017)吉0102民初2039号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大学第二医院偿赔偿,,医疗费3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6031.68元、营养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127346.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9300元共计171077.70元。事实与理由:,,因下腹部疼痛于2017年3月15日21点53分去,,大学第二医院急诊就诊。医生未予详细检查,只是提检右下腹彩超,结果汇报后告知患者没有问题,回家后用开塞露。患者回家后病情无明显缓解,3月17日患者腹痛加重去长春市儿童医院就诊,此时为时已晚,左侧睾丸已经坏死,不得不给予切除,住院5天。综上所述,,,大学第二医院存在过错,值班医生未给予检查,导致遗漏诊断;凭主观提检彩超,遗漏左侧睾丸扭转;告诉患者没有问题,没有告诉患者病情变化随诊,使家属过分相信医生,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因此睾丸切除是,,大学第二医院的过错造成的,该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大学第二医院辩称,,,的全部诉请请求与,,大学第二医院的医疗无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瑞光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不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公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3月15日,,因腹部疼痛就诊于,,大学第二医院,查体:腹部疼痛,以右下腹为主,提右下腹彩超,回报未见异常,考虑有肠痉挛、便秘,告知回家用开塞露通便。回家病情无明显缓解,3月17日腹痛加重去长春市儿童医院就诊,诊断睾丸扭转(左)隐睾(左)。于2017年3月17日急诊全麻下行左侧腹股沟切开探查术,完整切除左侧坏死睾丸并预防性固定右侧睾丸。,,于2017年3月22日出院。
,,在,,大学第二医院支付医疗费114.70元,在长春市儿童医院支付住院医疗费3939.93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至,,瑞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7年7月25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如下:1.,,大学第二医院在对,,的医疗行为存在漏诊漏治的过错;2.,,大学第二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左侧睾丸坏死切除存在因果关系;3.,,大学第二医院应承担本次过错的主要责任;4.被鉴定人,,左侧睾丸坏死切除为八级伤残;5.被鉴定人,,术后护理60日为宜;6.,,术后营养费约需6000元。
,,大学第二医院对该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未对,,大学第二医院的问题进行明确合理解答,应认定鉴定意见明显缺乏依据,对,,大学第二医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予准许。经本院委托双方共同选择,,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7年12月27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1.,,大学第二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次要责任。2.被鉴定人,,左侧睾丸缺失评定为八级伤残。3.被鉴定人,,护理期50日,营养费5000元为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应当由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公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系法院委托,当事人共同参与,程序合法,,,虽然对该鉴定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且不能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不当之处,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结合该鉴定意见,本院酌定,,大学第二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
,,损失的合理范围: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在长春市儿童医院支付住院医疗费3939.93元、在,,大学第二医院支付医疗费115.70元,以上共计4055.63元,按30%计算为1216.69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按30%计算为150元;
3.护理费6283元(50天*125.66元/天),按30%计算为1884.90元;
4.营养费5000元,按30%计算为1500元;
5.残疾赔偿金159182.52元(26530.42元/年*20年*30%),,,构成八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按30%计算为47754.76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八级伤残,应视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7.鉴定费9300元。虽然,,瑞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未被本院采信,但该鉴定系法院委托,鉴定费用的支出必要、合理,本院酌定支持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学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医疗费1216.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1884.90元、营养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47754.76元合计52506.35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6000元。以上共计78506.3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睾丸扭转坏死切除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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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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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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