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撕床单上吊自杀,医生没即时发现制止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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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住院后,2013年9月21日凌晨5点15分,巡房护士发现患者在3楼文娱室(病房到厕所必经文娱室)自缢后立即通知值班医生,且立即剪断绳子就地抢救,因抢救无效,患者于2013年9月21日6点02分死亡。自缢的工具是将其床单撕成条状后自缢的。


2012年度湖南省统计公报,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21319元,常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36元,死者生前系桃源县陬市镇兴盛街苏家巷居民,按有关法律规定,其死亡赔偿金为426380元(21319元/年×20年),丧葬费20016元(3336元/月×6个月),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票据,但其客观事实存在,原告主张交通费为500元,本院予以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两原告因其亲人的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456896元。原告认为被告对...的死亡未尽到其责任,故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入院时被告的医务人员明知道患者由于精神分裂症,有轻生的语言,并告知原告可能会出现自伤自杀的行为,但被告没有采取周密的防范措施,也未实行全范围的护理,没有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在医务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将床单撕成条状后自缢,导致;;;自缢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事故发生,被告医院存在一定的安全管理责任。



原告的亲人趁被告医院的医务人员不注意时自缢死亡,是其自身的主观原因所引发,对其死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被告入院时,虽然相关的入院程序和治疗规范的操作符合规定,但没有,,,的言行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安全措施也未完全到位,导致;;;的自缢死亡事故发生,依法对自缢死亡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赔偿两原告因...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人民币137068.80元(456896元×30%),被告医院向原告支付的丧葬费100000元应从中扣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具体的赔偿数额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予以计算。


被告医院以对原告的亲人尽到了医疗护理,无过错行为,依法对原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37068.80元(被告医院向原告支付的丧葬费100000元应从中扣减);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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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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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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