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李晓东律师成功代理一个脑出血案例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4
浏览量:816
      这个官司我接受代理的时候已经立案3年,主审法官已经意外身亡,案件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已经有结论---医院没过错,不构成事故。我接手后发现医院的过错确实很难找。经过艰难的审查病历才发现医院手术被耽误至少一小时。就此,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争取到上北京法源鉴定中心的机会。最后鉴定结论为:“医院有手术被耽误等多项过错。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由此再次证明司法鉴定比医疗事故鉴定要公平 ,严格。当然鉴定结论肯定了律师的意见也是律师的最大光荣

因为患者现在高度残疾,需要长期护理,所以又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依赖鉴定。按照次要责任病人得到26万赔偿。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尽到了医务人员的高度注意医务,在原告住院期间治疗和检查是否及时正确。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及时做CT检查,及时手术。其医疗行为有过错,并和病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我发本文的目的是告诉大家,代理词里最需要的不是你发多少牢骚,不介绍事情经过,而是专业的分析,大量的医学技术分析。我们要争取的是判决书里写上这些内容

1,继续出血发生后,没有及时检查和手术

出血10毫升,应该不会导致意识障碍。3点护理记录记载病人意识模糊,嗜睡,这个已经是轻昏迷的表现。意味着病人出现了继续出血。被告这个时候应该立即做出一个临床决定,或请神经外科会诊,或立即做CT检查。但是,被告到430才决定会诊。这一个半小时被耽误了。原告认为,脑出血继续出血是需要争分夺秒及时处理的紧急危险的重大疾病。如果及时发现,就能在病人出血达到60毫升之前决定手术。

病人出血后没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安静,减少搬动。但是,在有迹象表明已经发生了继续出血的情况下,应该立即CT检查。况且这个时候病人已经发病10小时。这个时候已经不属于6小时内一般不主张预防性CT检查的问题。被告病历记载,在后半夜230分就“通知家属拟复查头CT”,但这个计划没有及时实施。

如果3点做CT,那么病人可能在5点前后就能开始手术。这个时候已经发病12小时。从时间上早就超过6小时,已经符合早期手术的要求。

2,继续出血发生后,已经可以手术。医疗事故鉴定意见错误。

医疗事故鉴定的分析意见认为,一般不主张在6小时内进行预防性CT检查,手术是在入院后8小时内进行的,时间上并没有延误。这是对时间事实的认定错误。鉴定把时间的开始点选在入院时间是错误的,真正的起点应该是病人发病的时间。

门诊病历主诉中记载发病5小时。而门诊就诊时间是2007812210分。就是说,病人是在17点发病的。病人后半夜3点已经出现意识模糊,到这个时候发病已经10小时,这个时候做CT,已经超过6小时。而原告在次日晨7点才正式被手术,这个时候已经过去14小时。计算病人什么时间做手术的时间计算开始点不应该按照入院时间,而是病人发病时间。原告认为复查CT和手术都被延误。

3,夜班医生护士没有及时查房

原告入院是在23点前后,在0点就出现烦躁,但家属就是找不到医生,我们找到护士后,护士说也不知道医生那里去了,在护理记录里,后半夜2点前没有任何记载。但这个期间并不是平安无事,而是家属多次找医生,就是找不到。被告称,值班护士和医生每10分钟就查看患者一次,但这与护理记录不符。

以上意见请予采纳。谢谢。

代理人:李晓东

20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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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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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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